借名买房的风险
近几年来,受房屋限购限贷政策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借名买房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是,借名买房其实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原告李某诉称,其于2013年欲出资购买某小区的房子作为婚房使用,但当时李某和女友名下已经各有一套房,再购买就属于二套,需要支付总房款的七成作为首期,且银行贷款利率要上浮10%,过户的契税也要全额支付,不能减半。
于是,李某用未来岳父王某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因当时准备和女友结婚,也不好意思和未来岳父签“借名协议”。后李某因其他原因与女友分手,欲拿回房子。王某却说房子是赠给他的。协商不成,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庭审中,被告王某确认房子的首期款、按揭贷款、税费、物业费全部是李某出资支付的,但坚持是李某赠与其的,认为房屋应属于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对于不动产物权权属具有推定的证明效力,如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的证据则必须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
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涉案房屋的出资人为李某,但是,该事实仅能证明李某对于涉案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王某据此享有的也仅为债权权利,而并不足以证明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
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故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李某没有证据证明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屋是他借用王某的名义购买的,因此法院驳回了他要求确认房屋实际归他所有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