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关于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范围);2、买房人的过户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范围)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很模糊。但是主流的观点认为:(1)债权(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也是债权)、继承权请求权(法律依据为《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等权利适用诉讼时效。(2)物权请求权、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当然,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不适用诉讼时效在我国理论界有争议。
二、买房人的过户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为恢复物的圆满状态或防止损害的发生,而请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些行为的权利。主要包括返还原物《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买房人请求卖房人过户的权利明显不属于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在过户且拿到产证之前买房人对于标的房屋还没有所有权,一般也不会对标的房屋享有物权),所以买房人要求卖房人过户的权利不是物权请求权。恰恰相反,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是债权(合同之债)请求权。
综上,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