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该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该提交登记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也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登记机构收到提交的材料以后会进行相应的审查,查验符合法律规定后才会进行登记。所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材料时应该保证材料的真实有效,不得伪造虚假材料进行提交,如果被登记机构发现材料系造假,将不予登记,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