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哪些
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都属于不动产。不动产需要依法进行登记,具体来说,有十类不动产权利纳入了登记范围。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其中,前三项属于所有权,权利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第(四)至(八)项,权利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是不能处分。第(九)项,权利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范围,这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另一方面也成为处理不动产纠纷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