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补偿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回迁”的补偿方式吗
答:回迁权是指在旧城改造中,改建地区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如果被征收人愿意回到原地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保障其在改建地段或者是就近的地段得到安置房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此可知,改建地区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如果被征收人愿意回到原地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保障其在改建地段或者是就近的地段得到安置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回迁”也是一种补偿方式,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