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能否出售
答: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存在以下几种类型:其一,转让的房屋具备进行权属登记的条件,但产权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其二,转让的房屋虽尚未进行权属登记(俗称小产证),但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具备办理初始登记条件(俗称大产证)或已经办毕初始登记,同时具备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其三转让的房屋尚未竣工验收,或虽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具备办理初始登记条件的。
针对上述三种未取得房产证的交易情形,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转让的房屋已经办理初始登记或具备办理初始登记的条件,则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出卖人应当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而后再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此外,有些地方法院对于某些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的出售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房屋权利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即转让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应当判决房屋权利人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再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