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发商准许,买房人是否能将临街住宅楼一层自行改造成商铺?
临街住宅楼改造成商铺俗称“住改商”,该行为涉及到《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住改商”行为受到很多条件限制,买房人仅经过开发商准许便自行“住改商”是不行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以外,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可见,如进行“住改商”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并应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规定的法规不仅包括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物权法》规定的不得违反管理规约与《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公约是一个意思,管理规约内容广泛,通常是在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下,依照经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来确定业主是否有权改变住宅性质的房屋用途。如果没有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对此类问题没有涉及的,主要看“住改商”的业主是否征得所有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即买房人想要“住改商”需经多个环节才能实现。而买房人未经过上述程序改变住宅性质及房屋结构的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