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同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因此,在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并且合同没有约定处理原则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买受人有两种选择:
1、解除合同。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不含3%)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2、继续履行合同。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情况下,买受人只能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房价款,超出3%部分由买受人无偿取得;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