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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未及时办理按揭贷款时,开发商该如何救济

日期:2016-05-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39次 [字体: ] 背景色:        

购房人未及时办理按揭贷款时,开发商该如何救济?

购房人在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时,需要向银行提交材料申请贷款,以便开发商能够全额收回房款。但是,当购房人不按规定提交材料办理贷款时,开发商该如何救济呢?

案例简介

2010年1月20日,俞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俞某购买某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房款共计1986909元。合同约定,剩余房款99万元由俞某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支付。未按时提交银行需要的资料逾期超过1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俞某于2010年1月13日向某地产公司支付前期房款后一直未办理商业贷款支付剩余房款99万元。某地产公司为此于2013年3月15日向俞某寄送了《关于尽快提交贷款资料并办理贷款手续的通知》,但是俞某仍未缴付这部分房款。某地产公司因此将俞某起诉到法院。

原告诉称: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被告辩称: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造成其申请银行贷款无法成功的原因在于某地产公司及其指定的合作银行,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俞某采取商业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但未办理商业贷款支付余款99万元。某地产公司向俞某寄送了催办贷款手续的通知,俞某未办理商业贷款支付余款99万元的行为构成了违约,某地产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法院予以支持。与此相应,对某地产公司依据约定,要求俞某支付10%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解除某地产公司与俞某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俞某支付某地产公司违约金人民币十九万八千六百九十元九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对于不提交材料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人,开发商可以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购房人赔偿损失的救济之道。

防患于未然,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要尽可能地将购房人不办理按揭贷款的违约情形进行列举约定,以便在今后违约时能准确认定违约情形。同时,要注意保管催办贷款的相关材料,以便后续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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