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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的,不得起诉发包人

日期:2016-03-28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527次 [字体: ] 背景色:        

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的,不得起诉发包人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约定仲裁条款的,不得再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为依据起诉发包人。

标签: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诉讼程序|仲裁

案情简介:2014年,建筑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工程公司主张工程款,并以发包人铁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工程公司以其与建筑公司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司法解释第1款确立了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一般规则,即实际施工人可依法起诉与其具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第2款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例外救济,即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②本案中,建筑公司主张工程价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其与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排除了法院管辖权。建筑公司将铁路公司、工程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违背了建筑公司与工程公司通过仲裁处理双方争议的约定,亦违反了《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规定,故裁定驳回建筑公司起诉。

实务要点: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不得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为据起诉发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91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的情况下不能起诉发包人——甘肃杰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汪治平,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汪治平,代理审判员王毓莹、赵风暴),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404/6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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