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人优先受偿权不丧失
——工程款优先权系《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该法定权条件。
标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有关施工人对工程价款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处理意见:①工程款优先权系《合同法》第286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人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②只要工程款数额能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人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发包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施工人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工程款优先权系《合同法》第286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
案例索引:见《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无法如期竣工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如何认定》(《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404/6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