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是北京某集团公司的工人。2003年4月,与被告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何某将他名下的位于昌平区某村的一套房子连围墙总计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合同签订后,张某当即支付了5万元的购房款,并于5月16日到昌平区某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办理了该房宅基地使用人的变更手续。之后,何某以新房还没有装修好为由,要求在此房内再居住半年,张某答应。半年后,何某并未搬离该房屋,张某也一直未能住进来。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张某是城市居民,其向农民何某购买位于昌平某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故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无效。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根据两人的事实行为从而宣告合同无效是较为合理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逐渐向城市转移,农民宅基地的流转问题也因而被提到议事日程, 即要初步健全和完善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法律制度。
【维权指南】
我国法律规定,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出卖、出租,可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因此,法律并不禁止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出卖转让,只是之后不得再一次申请宅基地。但是,我国没有规定可以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过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