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在经济发达的城市郊区,存在一些企业或村委会未经合法审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楼房,并以“廉租房"、“集资房"、“新农村改造用房"等名义对外销售的情况,此类房屋并未取得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上述各种“小产权房屋"的建设,实际上改变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性质,但又未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土地性质的变更,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禁止流转的范畴,此类买卖合同亦应归于无效。对于此类房屋的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的处理,可以参照农村私有住房买卖无效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