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方法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特殊情况;
一、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议处理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可以判决该不动产产权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对于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又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