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吧消费时不慎摔倒受伤,小丽(化名)将酒吧告上了法庭。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酒吧赔偿小丽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832元。
去年9月底,小丽跟朋友一起在郑州某酒吧消费时摔倒,经医院急救后,诊断为右内踝、外踝及后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随后小丽住院治疗17天,共花费30962.4元。事发后,小丽多次与该酒吧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她将该酒吧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37313.04元。
庭审时,小丽诉称,酒吧舞池内台阶未设置明显标志,且酒吧灯光灰暗,致使她未能及时发现潜在危险,不慎跌倒受伤。此次伤害给原告造成极大身体及心理损伤,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小丽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酒吧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重大过错,应当对原告各项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到被告经营的酒吧娱乐,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舞池台阶未设警示标志,被告没有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各项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本人也应当对自己的娱乐活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法院确定被告承担原告各项合理损失70%的赔偿责任。原告因此事所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4046.15元,由被告赔偿原告70%即23832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