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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律师:拆迁安置协议的效力

日期:2015-11-19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网 阅读:211次 [字体: ] 背景色:        

陈某起诉丈夫于某,谁知在庭审现场,两人非但没有针锋相对、剑拔弩张,反而互相配合、格外默契。原来,这场官司是他们事先商量好的,只为从“小三”处夺回房产。

陈某和于某于1980年结婚,有一个孩子。1998年,两人从他人处购买了两间农村住宅,一间用于经营,一间用于出租。

2002年,于某与年轻的杨某有了私情,并于2004年产下儿子小杰。为照顾儿子,于某瞒着妻子将那间出租的房屋收回,用于与杨某共同居住。

纸包不住火,2006年陈某得知丈夫出轨,愤而离婚。但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一直瞒着孩子,于某偶尔也回去居住。结果离婚不到一年,双方又复婚了。

以为一切回归平静,谁知去年再起波澜:于某向陈某坦白,2008年时因当初买的农宅要拆迁,他为了让小杰顺利落户,打算把孩子名字写入拆迁受益人,没想到相关部门不允许未成年人通过获赠房产的方式落户。他当时只能和杨某一起去签拆迁协议,杨某也因此一并成了该房产的拆迁受益人。

但去年,于某得知杨某与其同居期间,还和其他男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他怀疑小杰非己出,打算夺回房产。唯一的办法便是通过法院诉讼,确认当时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无效。

陈某最终同意了于某的办法,于去年12月将拆迁部门、丈夫于某和杨某一并告上江东法院,要求确认那份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既未在买房契约上以共同买方的身份签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事实,因此对其关于共同购买房屋的辩称不予采信。她虽然曾实际居住在讼争房屋,但实际居住并非法定的物权取得方式,因此杨某对该房不享有所有权。她以被拆迁人身份,与于某、拆迁部门签订《集体土地拆迁住宅用房调产安置协议》,对房屋的调产、补偿、安置等事项作出处分,系无权处分,事后又未得到房屋共有人陈某的追认,损害了陈某的利益。

2月14日,法院依法判决该调产安置协议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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