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经济适用房

离婚为购房 岂料丈夫假戏真做

日期:2015-10-21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黄晓宇 阅读:26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了获得单位的一个经济适用房指标,张女士和丈夫马先生决定采取“假离婚”的手段申请到了一套房子。岂料12年后,马先生又与他人相恋准备再婚,张女士追悔莫及,遂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套房屋。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假离婚为得经适房

据了解,原告张女士与其丈夫马先生均为北京某医院职工,二人带着女儿共同居住在单位分配的一套面积约60平方米的房屋内。2003年7月,该单位建设经济适用房,按照当时单位的住房政策,无房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购一套住房,而张女士和马先生因已有住房,不具备申请资格,经过双方再三商量之后,决定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原有房屋归张女士居住使用,由马先生取得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同年8月12日,张女士与马先生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再无其他纠纷。

2004年1月,马先生成功购买了一套面积约11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并交纳40万元购房款。新房下来之后,张女士与马先生喜滋滋地对新房进行了装修并随后入住。

前夫欲再婚被起诉

孰料,2015年5月,张女士再次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马先生购买的房屋,将一半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而马先生表示,房屋是离婚后自己出资并签订购房协议购买的,不同意进行分割。

庭审中,张女士称,她当年为了多得一套房屋办理了“假离婚”,在离婚后因担心单位发现,也一直不敢与马先生复婚,多年来双方相安无事。岂料去年夏天,马先生结识了一个离异的女人,二人正准备结婚。

法院驳回诉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先生名下的房屋系其与张女士离婚后,个人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购房款所得,并非与张女士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取得,依法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此外,张女士与马先生在离婚案件中已经明确载明双方财产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现张女士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