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道路、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并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制定相应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