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实践中按揭贷款纠纷的不同案情,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1、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常履行,因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而构成违约的按揭贷款纠纷,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判决。可能还会涉及迁让之诉的合并。
《解释》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2、借款人提出签定的按揭贷款合同是“假按揭”,但证据不足,而开发商认为按揭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可以履行交付借款人的,应判决按合同约定履行。
借款人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限期借款人另行提起确认之诉后,按确认之诉的生效结果,适用《解释》或《合同法》作出不同的判决。借款人在限期内未提起确认之诉,则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的,按第1种情况处理。
3、借款人提出签定的按揭贷款合同是“假按揭”,开发商确实将该合同标的房产卖与他人或不能提供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或不否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虚假的,应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向双方当事人示明无效后果,并经询问后,有一方提出按揭贷款合同应同时解除的,适用《解释》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和《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后果的规定,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返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借款人对开发商承担责任不能,造成损失的部分,按虚假责任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银行如果按规定取得房屋权他项属证书并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则足以导致开发商擅自将标的商品房非法出卖给他人的买卖合同无效。变卖抵押的商品房偿还贷款本息而不足的可能性和金额会很小。
如果银行没有按规定取得房屋权他项属证书和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造成该按揭贷款的抵押物丧失抵押权,则由银行和开发商承担主要无效后果损失。借款人的过错与开发商和银行的过错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4、按揭贷款合同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商品房不存在,开发商根本不可能履行买卖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解释》时,也许都没想过会出现这种情况。这种情况较少见,是开发商提供虚假许可证材料和申请、银行完全违背操作规程,不做房源真实性核查和抵押登记,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解释》规定的特殊原则适用这种情况的处理,审理中,可直接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无效,适用《解释》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判决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示明当事人先确认合同无效,或待确认之诉结果后判决。
总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按揭贷款合同)是不能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割裂起来对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现是按揭贷款合同成立的前提。注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商品房担保贷款的规定和原则,是正确审理此类纠纷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