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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安置补偿

对产权式商铺可否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日期:2012-05-05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561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们首先应该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条件谈起。建筑物在使用性质上必须能够区分为专用部分和共用部分。产权式商铺,不仅仅包含有明确界限的小商铺的特定区域,还应包括“特定区域”所共用的墙、柱、门、地基、房顶等共用部分。由此可见,分割为产权式商铺出售的商场完全可以满足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的建筑物应具备的条件。

对产权式商铺可否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对其专有部分是否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进行分析。这种有明确界限的小商铺的特定区域可以满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专有部分的要求,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产权式商铺包含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虽然各专有部分之间没有遮蔽性,但这不影响其产权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正是基于此,产权式商铺产权是一种特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产权式商铺产权仅仅是特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体形式之一。只要是建筑物各区分部分之间没有明显遮蔽性,在建筑物特定用途下而具有独立性,都可成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于是,我们可以将特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括为,建筑物各区分部分有明显界限而没有明显遮蔽物,相对区分建筑物特定用途,各区分部分之间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情形下所形成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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