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院对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采取保全措施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裁判要旨: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失。权利人取得权利后,其他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47号民事裁定(上海民润公司与王某芳执行异议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