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但是装修时发现房屋电路不通,刘某多次向某公司反映,协商解决方案。某公司联合施工单位现场查看后,告知其因主体墙面线路堵塞所致,无法维修和改造,无奈之下,刘某通过墙体外布线满足正常生活需要。
后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房屋内供电线路的改造费用。诉讼中,刘某申请对案涉房屋无法正常用电的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是因房屋配电箱与地下室配电箱之间线路存在故障所致。后刘某申请对案涉房屋内供电改造至可正常使用所需的必要费用进行鉴定,经鉴定改造费用为人民币52021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某公司作为房屋建设单位,对其交付的房屋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某公司交付的案涉房屋无法正常用电,刘某自行进行线路改造后虽可以保障日常用电,但存在安全隐患且不符合购房合同约定。该问题系由某公司违约行为导致,故刘某现要求进行改造并要求某公司承担改造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承担线路改造费用5202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张夏法庭庭长 张君凤
法官说法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时有发生,若购房人在房屋交付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及时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开发商应依约及时履行维修义务,修复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若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购房人可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修复,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相应损失,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