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居住权,子女无权来干涉
【案情】
张大爷丧偶多年,几年前与小十几岁的齐女士相识,并执意与其结了婚。张大爷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自己在原配去世后购买的房产,由四个子女继承,但齐女士有权居住至其去世为止。张大爷因病去世后,四个子女想继承房屋,就要求齐女士搬出,齐女士不同意,四个子女就将齐女士诉至法院。庭审中,齐女士拿出了张大爷的自书遗嘱,承认该房屋是由四个子女继承,但张大爷同意齐女士在该房屋内居住至去世,所以四个子女无权要求她迁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该遗嘱是张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张大爷将自己的房屋交由子女继承,但同时写明齐女士可在房屋内居住至去世,赋予了齐女士对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属于附条件的继承条款。故四个子女无权要求齐女士搬出,判决驳回四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典型意义】
本案中遗嘱明确的居住权益与《民法典》新规定的“居住权”有本质区别,对房屋产权人的制约也有限。《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确认的居住权既沿袭了赡养、抚养或扶养目的的传统法律制度基础,又拓展了其社会保障属性,凸显了对老年人权益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