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案例

男子因拒交物业费被起诉!法院:物业这样,业主不用交!

日期:2024-06-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男子因拒交物业费被起诉!法院:物业这样,业主不用交!

楼栋无障碍通道不达标,残疾业主拒绝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法院判了:驳回!

5月19日,湖北省高院和残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法院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审理的某物业公司诉钱某物业服务合同案入选。

2017年,钱某和某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条件包括“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且交房前物业费由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交房后物业费由钱某承担。

钱某有肢体残疾,平时需要借助轮椅出行。在房屋竣工交付时,钱某发现其房屋所在单元门口仅设计四级台阶通行,无法满足轮椅出行需求。

他提出异议后,开发商将台阶改造为斜坡,但坡度较陡仍未达到无障碍设施的相关标准,故钱某以不符合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为由,没有收房,同时拒绝缴纳物业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支付物业费。

法官进行实地勘察。(资料图)通讯员徐彭鹏 摄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到小区进行现场勘验,发现单元大门虽经改造成为斜坡,但坡度较陡,高度为62厘米,长度183厘米,仍无法满足轮椅通行需求。该坡道周围有足够空间将其延长以符合相关标准,仅对大厅美观有所影响,并不影响业主出行。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一般条件下的交付标准,但满足一般业主的功能设计无法满足需要借助轮椅出行的残疾人业主的需求。开发商改造无障碍坡道时仍将美观放在首位考虑,而忽略残疾人业主的基本出行需求,导致无障碍坡道无法实际有效使用。钱某未收房是因为开发商未尽到合同义务,故相关物业费不应由其承担。

据此,法院认定,经开发商简易改造后的无障碍通道未达到《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轮椅坡道1:16的标准,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湖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从住宅设计来说,需要全面考虑业主个体的特殊情形。《住宅建筑规范》与《无障碍设计规范》明确规定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且就无障碍设计的范围与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目的在于保障残疾人业主出行便利和平等、充分、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蔡蕾、徐彭鹏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