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房屋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有何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01
问题提出
实践中,不动产登记的形式有房屋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两种,二者有何区别?
02
回答
答:房屋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在法律上是有所不同的,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五点:
一是法律效力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过登记备案仅表明该买卖行为已纳入行政监管,在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该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出卖人一房多卖时顺序在后的同一标的物预售合同,在产权过户登记前商品房预售合同仍然没有物权效力。没有物权效力就意味着无论合同履行状况如何,出卖人仍然是标的物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人。而预告登记则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依此规定,经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债权已经添附了预期物权,债权人可以享有产权已过户后的部分权利,包括可以对抗前手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司法机关也不能将已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当作出卖方的财产施以强制执行。
二是登记程序不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由此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房地产经营企业满足预售条件,履行报备义务,接受资格审查的一项行政管理行为。而预告登记则是双方达成合意方能申请,也可以不申请预告登记。
三是适用范围不同。备案登记其登记的标的仅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旧房买卖合同都被排除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预告登记则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不仅包括商品房买卖合私房交易,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受让等。
四是启动主体不同。 备案登记的启动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而预告登记的启动主体则是签订了物权协议的当事人。
五是登记机关不同。 备案登记机关为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而预告登记的登记机关则是房屋的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