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释义:本条规定了按建筑面积计价时,在合同中应当约定的内容,并应规定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按建筑面积计价,发生面积纠纷多数是因为公摊面积不合理。而且老百姓更关注的也是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的大小。因此,该条要求按建筑面积计价,必须在合同中同时规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此外,以建筑面积并同时规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形:一是建筑面积不变,但套内建筑面积缩小;二是套内建筑面积不变,但建筑面积增大;三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了变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种情形,虽然总价款不变,但购房者并未得到应该得到的可以使用的面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种情形虽然得到了应该得到的可以使用的面积,但增加了总价款,增加了购房者的负担;《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种情形中受损害的也往往是购房者。因此,在选择按建筑面积计价的,购房者在关注建筑面积的同时,一定要对上述情形如何处理做出详细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