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发商明示义务的规定。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由于购房者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该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合同之前,有向买受人出示有关的管理办法及合同示范文本的义务。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开发企业、买房人能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防范“合同欺诈”等问题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买受人,消费者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认真学习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解欲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减少交易风险。
房屋销售中涉及诸多法律、法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此条只要求开发企业明示商品房销售的几个主要法规,要成为成熟的消费者,还必须认真学习、了解房地产方面的其他法规、合同法规等。如果这方面知识储备不够,建议要么购买信誉好、规模大的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要么在购房前,向律师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或委托律师办理有关手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购房中自己的权益少受或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