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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裁判意见10条

日期:2023-07-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裁判意见10条

1.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且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由发包人确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存在过错,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2.委托代建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建设资金,对施工方工期延误负有主要责任,其主张施工方承担逾期竣工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05号

3.在双方对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情况下,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仅因另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具体天数的,其主张工期延误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750号

4.案涉合同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承包人应一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向购房业主逾期交付房屋,从而产生的赔偿金,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75号

5.合同约定的工期中并未说明包含冬歇期,但实际确需冬歇期的,应当在约定工期中扣减冬歇期。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72号

6.对于甲指分包工程,发包人不能证明承包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在发包人与甲指分包单位存在纠纷以及存在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形的,发包人主张工期逾期违约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364号

7.工程存在初步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差异较大、工程量增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等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且监理对承包人关于工期延期时长及损失赔偿的报告单进行确认的,工期延误责任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

8.工期延误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

9.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进度款、设计图纸多处变更、甲供材料迟延等情况,主张承包人承担工期迟延责任,不应支持。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449号

10.双方已就延误工期问题达成合意,发包人无权追究承包人该期间的工期延误责任。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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