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则

日期:2023-06-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建工法务全解,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引言

依据《民法典》第 533 条第 1 款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当下,国际国内形势严峻,企业之间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如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对合理调整双方利益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专门整理了包括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在内的各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则,以帮助大家正确理解相关司法解释及其规定,更加准确地处理好此类纠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 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选)》(2012)

(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格结算,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当事人能否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超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发生异常变动的情形,如继续履行固定价格合同将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的,则属于发生了当事人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

(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格结算,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当事人能否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超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发生异常变动的情形,如继续履行固定价格合同将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的,则属于发生了当事人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节选)》(2010)

13.准确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原则上不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下的商事司法问题研究(节选)》(2009)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

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之间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审判实务中把握难度较大。

我们认为,第一,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没有规定在合同法具体规范之中,但并非无法律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法院仍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函精神酌情予以公平合理的调整。第二,应当严格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存在一定的渐进性,市场主体对于市场风险应当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当事人提出“无法预见”主张的,应当慎重审查。对于石油、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标的物,更不宜轻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第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合理调整双方利益格局,在调整尺度的把握上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中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2020)

10.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3.因建材价格大幅变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以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或无力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原合同,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通知精神之规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审慎审查,从严把握。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

二、关于涉疫情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问题

会议讨论认为,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当事人可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不当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也可能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还有可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上述情形都会对合同秩序造成较大冲击。为此,要注意遵循民法自由、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诚信磋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就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是否成立,要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成立要件,注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进行准确识别和慎重认定,不能简单以合同履行地在疫区、合同履行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价格出现一定涨跌等即认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成立。

……

(二)关于情势变更的有关问题会议讨论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及疫情结束后、社会经济秩序完全恢复前,可能出现人工工资、资金、生产资料、物流价格的非常态上涨,可能出现物流效率较低及供应链不畅,上述因素可能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成本、收益并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当事人为此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情势变更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 号)的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合同严守与合同正义的关系,严格把握,审慎认定,避免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获取不当利益, 避免情势变更被滥用损害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2.审查判断情势变更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第二,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第三,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第四,基于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按照一般理性人的判断继续维持和履行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3.审查和适用情势变更,应当注意正确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排除商业风险情形。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在判断疫情引发的某特定情形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审查该特定情形的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结合合同安排、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对当事人的影响、影响程度等,在个案中进行识别。

4.审查情势变更案件,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请求进行,不能依职权径行认定。在审判过程中,遇有情势变更情形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对合同进行重新协商改订。在援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变更合同、解除并清结合同时,应当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整体交易结构、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安排、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过错程度、 预期利益等,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对决定援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裁判的,应当依照法〔2009〕165 号文件的要求,层报省法院审核,必要时由省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