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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第三人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处理鉴于汪某、汪×2、曹某一致确认汪×2代曹某向汪某支付了系争房屋转让款50万元,故汪某应返还汪×2房屋转让款50万元。汪某、汪×2、曹某辩称汪×1作为汪某的女儿有义务帮助汪某还款的意见,缺乏依据,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标准问题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约定,只有在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分别不同情况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能否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建设工程价款该条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
未经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据此,未经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合同无效。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的认定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各方是否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主要的认定依据。各方约定共同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开发房地产,无论项目公司是否成立,以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变更登记为项目公司享有,均不影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与规划和评估报告中的土地用途不同,如果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属于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格条款效力的因素,但不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有关约定的效力公有住房售出单位对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承担着维修责任。售出单位在与公有住房买受人签订的售房协议中,为了不加重自己一方在住房售出后的维修负担,约定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安全的行为,这样的约定没有限制买受人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因此,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提供样板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责任如何承担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是否应予返还出租人并未履行这一义务。鉴于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协议里对押金如何处理只字未提,从“双方再无经济关系”这一格式条款的文字中,不能直接推导出承租人有自愿放弃押金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仅以承租人签署了终止协议为由拒不返还押金,于法无据,侵犯了承租人的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