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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预售项目抵押信息公示的通知
    日期:2012-05-10 点击:159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预售项目抵押信息公示的通知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于2006年6月15日前到市、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信息的确认手续。 房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情况在预售合同中书面告知买受人。已签订预售合同的须在补充协议中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情况的,发生的纠纷由开发企业负责承担民事责任。

  • 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
    日期:2012-05-10 点击:256次

    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在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建委负责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房销售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并在企业信用系统上进行公示。 现房合同联机签约后,买卖双方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之前,购房人退房或换房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解除现房合同的协议,通过管理系统填写打印《解除现房合同申请表》后,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合同手续。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
    日期:2012-05-08 点击:203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 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控制高档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大力发展普通商品住房,提高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及时公布当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及布局。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政策优惠。禁止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实行实名购房制度,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登记手续;在房屋买卖中没有还清贷款或房价没有结清的,不允许转让。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政策,加强对销售对象的审核。

  •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有关
    日期:2012-05-08 点击:241次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方可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买卖双方须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认购,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与管理系统联机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预售房屋,也不得将房屋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2-05-08 点击:212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凡在2005年5月31日(含)以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契税按原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但二手房交易双方应在2005年8月31日前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新的普通住宅标准执行。申请代开发票时,售房人需要提交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核定证明、房屋交易合同书及原购房发票或合法票据(未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个人,应提供其他获得住房所有权时的合法证明)。北京市各级房屋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尽快建立房产交易信息与税源资料交换平台,实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系统的联网,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信息和税收信息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定期相互提供。具体信息传递有关内容另行明确。

  • 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2-05-08 点击:223次

    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居民住房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今年不同级别土地上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见附件,六至十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六级执行。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依据上年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2-05-08 点击:180次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2-05-08 点击:164次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日期:2012-05-08 点击:158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控制不合理需求。要在继续支持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基础上,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的力度,严肃查处违规销售、恶意哄抬住房价格等非法行为,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对各地住房价格及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 2008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版(下)
    日期:2012-05-07 点击:170次

    2008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版(下)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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