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现将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转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外国个人提交有效的护照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境外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除须提交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有关登记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及说明 二手商品住房指城八区以及昌平、大兴、通州、顺义、房山、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亦庄19区县(以下简称各区县)284个典型区域内的二手商品住房。特殊二手商品住房指各区县的106个特殊小区内的二手商品住房。再上市的已购公各区县295个典型区域内再上市的已购公房,包含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六类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再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 各区县48个再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 对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最低计税价格作为核定征收税款的基数。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预售许可证前变更名称的,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名称文件和《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向市建委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变更名称的,开发企业需要持变更名称后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名称文件,向市建委申请办理交易管理网上建设单位主体名称的变更手续,按已变更开发企业名称与购房者进行网上签约。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 市、区县建委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监察执法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测绘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及商品房销售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具体内容见附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进行现房签约信息确认时,须书面承诺将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并保证在预售许可和现房签约前未发生过违规行为,已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须先按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不按期整改或屡次违规,造成对购房者危害的,将对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预售许可、抵押登记和竣工备案等手续、企业资质评定和升级、经营管理者新的市场准入资格加以限制或禁止。交易网外网实时公示我市所有合法可售商品房项目、楼盘信息;并公布每套房屋的面积、用途、户型情况和销售状态;同时公布项目签约成交均价、退订情况等信息,所有信息与政府交易管理系统联机,每日定时更新,消费者最迟第二天可通过网上查询前一天更新的有关信息。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办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了加强本市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我市将开展网上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工作,现将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合同签约行为的通知 为规范商品房合同签约行为,促进商品房交易公开透明,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的要求通知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应当自领取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在项目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本项目商品房预销售的认购书和签约合同的文本,内容应包括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已确定的相关约定和补充协议内容。购房人签约前要求提供草拟合同文本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