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商品房销售广告规定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宣传商品房、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目前,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纠纷有很大比例是由于广告不实或购房者得到的商品房与广告宣传不一致而引起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北京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 利用服务平台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拟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状况、拟售价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出售存量房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通过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选择发布的应以书面方式确认;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的,服务平台自动发布房源信息及受托经纪机构的联系方式。试点区县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按照试点工作目标,编制本区县试点工作方案,完善系统建设,制定实施流程,加强培训宣传,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使服务平台真正为群众提供便利,得到群众认可。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预售方案中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包括开发企业处理质量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员信息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一级资质或在本市注册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出具的经公证的担保函,或通过商业保险明确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并提交工程质量保险合同或暂保单。
北京市限购政策附件2购房承诺书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本人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家庭购房资格。
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附件1《家庭购房申请表》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请填写至少一名家庭成员的暂住证信息、以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二选一)。
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城镇私有房屋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已经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原土地使用证书。各分局在进行权属审核过程中,应当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按照"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权属一致"和"尊重土地现状使用情况"的原则进行审查,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和宗地界线,加强与房屋登记部门的协调沟通,保证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认定、登记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