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2007年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买卖。存量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自行成交版)自2007年7月1日起推行使用。此后,申请办理存量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交易信息和网上签约信息,并遵守网上签约的各项操作规程。存在发布虚假或未公示的房源信息、不进行网上签约、隐瞒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代理并收取费用、隐瞒交易价格、欺骗买卖双方赚取差价、不告知买卖双方查询密码及存在其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消费者可通过信息网、交易网网上举报投诉,或向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投诉,经查实的可对该机构和人员的网上签约行为进行限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进行公示曝光,并通报工商部门查处。
关于办理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用户备案、信息公示、网上签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同一房源委托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的,在录入房源信息时输入房屋所有权证号、所有权人后系统自动默认显示房屋基本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只需填写联系方式即可。该房源信息公示时显示多家机构及其联系方式。个人自行成交并与保证机构签订《划转协议》、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由保证机构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划转协议》网上备案手续。
2009年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务必在物业服务合同列为明示条款,但这也不能超越《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免除责任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关于庞启林在庞永红房屋近处挖井对该房造成损坏应按相邻关系原则处理的复函 庞启林与庞永红住房前后相邻,庞启林在庞永红房屋近处挖井,违背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987年6月该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水井大量泛水涌沙,庞启林又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损坏了庞永红的房基,致该房成为危房,给庞永红造成了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庞启林应负赔偿责任。考虑该案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减轻庞启林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权属系统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新申请初始登记的项目及该项目之后的权属登记业务均通过权属系统办理。东城、朝阳、海淀、昌平、延庆已将本辖区内全部新申请权属登记的各类业务通过系统实现了网上办理,大大推进了权属系统的应用。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现房项目或与预售时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变化的,要求售房单位至市建委受理服务大厅办理销售机构备案手续后,项目方可进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并通过交易网外网公示现房销售信息。 各权属部门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核对《房屋登记表》中记载的实测数据与权属系统中的实测房屋数据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关于印发《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风险,特制定《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行为,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法〔2007〕25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以下简称“划转协议”)实行网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北京市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下发了《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173号),现就该通知中涉及的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