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1-29 【实施日期】2007-1-29 【发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外办、公安分(县)局、工商分局、商务局:
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规定,现将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个人购买自住商品房
凡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购买商品房的,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除提交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有关登记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港澳人员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华侨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个人和华侨还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2、外国个人提交有效的护照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3、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一人只能购买一套住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权属管理部门通过全市统一信息平台的交易权属管理系统验证其购房情况。
二、境外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除须提交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有关登记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三、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须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转让,但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手续。
四、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除须提交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有关登记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出租、转让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