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 对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价格”)中确定指导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价格作为核定的基数征收税款。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快建立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为购房者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的规定,现将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等有关问题通知。
关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用户管理的有关问题 管理系统用户包括单位用户、单位授权用户(以下简称授权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是指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等使用管理系统的单位。 授权用户是指为使用管理系统,由单位用户授予不同权限的自然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露台是否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及哪些是业主的专有部分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均应当认定为业主的专有部分。露台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2)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
没有房本是否是业主?开发商是否可以成为业主?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业主分为一下几种:1)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证的房主;2)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房主;包括:开发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主、房屋继承人或被遗赠人等;3)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
2004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04年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北京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同时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已交清地价款的有关整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凭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需要变更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先申请变更出让合同,调整出让建筑面积和地价款。
关于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5号),现就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