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4-7 【实施日期】2007-4-7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银管发〔2007〕67号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北京分行: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下发了《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173号),现就该通知中涉及的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账户开立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或交易保证机构可在银行开立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经纪公司(或保证机构)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加盖“申请开设 ‘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专用章”的《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该账户名称为“××经纪公司(或保证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预留银行印章的名称应为“××经纪公司(或保证机构)财务专用章”,该财务专用章下加刻“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以区分资金用途。
开户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在与经纪公司(或保证机构)签署账户管理协议的基础上,补充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定(见附件2),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二、账户使用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详细记载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转明细。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与经纪公司(或保证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关约定,划转资金。
买房人存入资金后,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为其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交存凭证(见附件3),并加盖开户银行业务用章。
专用存款账户资金转入卖房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依据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附件4)、经纪公司出具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附件5)及转账凭证,审查确认转账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记载的卖房人及“转移登记办结单”中记载的卖房人名称一致后,将款项转入卖房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审查不一致的,开户银行不予办理转账手续。
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划转回买房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原贷款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依据经纪公司(或保证机构)出具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及转账凭证及其他能证明资金划转方向的材料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