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停车位登记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7-4 【作者】 【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停车位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8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停车位登记暂行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大连市停车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停车位权属登记工作,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位,是指在建筑规划范围内,经规划批准建设、界址明确、能够独立使用、已办理土地初始登记且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及机械式立体停车位)。
停车位可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登记用途为停车位,使用年限标记土地出让年限,面积标记套内建筑面积。
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停车位登记,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停车位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第五条 停车位预(销)售纳入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施工图中应明确停车场的总建筑面积、各层停车场建筑面积、停车位的位置和个数。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规划要求对停车位进行审查。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图审查结果对停车位进行预测绘,建立楼盘表,办理预售和合同登记备案。停车场建筑面积、布局和停车位个数等纳入项目规划核实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内容。市公安局机动车停车管理办公室应参与停车位验收。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停车位预(销)售时须提供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平面图。无人防工程的,应由人防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停车位买卖合同中应附整层车库平面图,并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所购停车位应加粗标记,并标明四至范围及停车位唯一编号。
第七条 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销售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停车位销售的有关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
第八条 申请停车位所有权初始登记,除参照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车位成果测绘;
(二)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结建批复;
(三)含有停车位的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条 停车位作为房屋附属设施,视同与房屋统一计价,有关税收税率按照所购房屋相同的税率征收。
第十条 已登记的停车位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参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其停车位的建设、备案、预(销)售、登记等行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的项目,其停车位的建设、备案、预(销)售、登记等行为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办理;确实无法按本办法办理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由市公安、财政、国土房屋、城乡建设、规划、行政执法、消防、人防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拟订相关政策,报市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