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做好我市危险房屋恢复性重建会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3-21 【作者】 【来源】
津国土房管〔2016〕7号
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做好我市危险房屋恢复性重建会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建委、规划(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房屋管理,根据《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2015年第14号令)规定,建立危险房屋恢复性重建会商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危险房屋恢复性重建会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危险房屋恢复性重建会商实行首问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负责受理恢复性重建申请。区县房管局要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公开办事程序,明确要件材料,严格遵守办事时限。
二、各区县房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现状图纸资料、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三、各区县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县建委、规划(分)局进行会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恢复性重建:
(一)具有合法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
(二)房屋安全鉴定结论认定属于危险房屋并应当整体拆除;
(三)属于单体房屋;
(四)无房屋、土地权属纠纷,无抵押、查封;
(五)未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或者房屋征收范围;
(六)其他有关要求。
蓟县、宝坻、武清、宁河、静海五区县在会商时,还需邀请审批局参加。
四、经会商后确定可以进行恢复性重建的,区县房管局、建委和规划(分)局共同签署会商结论,由区县房管局在会商后2个工作日内将会商结论交付申请人,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
经会商后确认不能进行恢复性重建的,由区县房管局在会商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持会商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规划(分)局(或者审批局)、建委和房管局办理有关规划、建设、不动产权属登记等手续。
六、危险房屋恢复性重建应当按照原占地面积、原建设规模、原建筑高度、原使用功能进行,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和土地权属、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得重新计算或者延期。
七、各区县房管局、建委和规划(分)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危险房屋恢复性重建的管理,对重建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特此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