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未经审判程序确认,仍应在执行程序受保护
——抵押权人虽然在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执行|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银行与信用社申请执行工贸公司,法院对工贸公司财产整体财产拍卖得款600万元。信用社主张审理借款合同时,银行并未就抵押财产主张抵押权,应视为对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故应按债权比例分配。问题:未经审判程序确认的抵押权应否保护?
疑难解答:①抵押权人虽在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未主张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有权单独就抵押合同主张抵押权,法院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有义务保障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②法院对抵押权是否存在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如其他人对抵押权人是否享有抵押权存有实体异议,则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应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后才能在执行程序中得到保护。
实务要点:抵押权人虽然在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张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见《执行法院能否保护抵押权人未经审判程序确定的抵押权?》,载《执行工作指导·执行疑难问题解答》(200601/17: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