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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开发律师

  • 关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897次

    关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取得批准。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主要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等,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办公、公安、税务、邮电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农技推广站、敬老院以及乡村级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公共厕所等用地。按本法规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的土地。 

  • 关于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1423次

    关于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的规定 因乡镇企业的门类多、规模和地区差异大,难以制定全国统一的用地标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地区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规模制定用地标准,作为地方性标准执行。审批用地时要严格按照用地标准核定用地面积,防止浪费用地。过去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根据各地的情况制定了一些乡镇企业的用地标准,今后,应根据乡镇企业的发展情况和严格控制乡镇企业用地的要求加以修改完善。 

  • 关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1189次

    关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所有的土地,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而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视为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允许的。 

  •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519次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城市旧城改造中遇到的难题。实际上旧城改造中不是将土地使用权收回,而是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调整。当然由于旧城改造中公共设施的面积增加,而相对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数量就要减少,甚至有一些还需外迁。这需要在制订改建方案中予以明确。 

  • 关于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开发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536次

    关于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开发的规定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是增加农用地面积,促进后备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但是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对于各级政府的具体审批权限,将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同时,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开发,本条规定,对于开发出来的土地,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 关于未利用土地开发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2669次

    关于未利用土地开发的规定 土地开发是通过一定的技术经济手段,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提高土地利用深度的一种手段。土地开发的对象是具有一定开发潜力和开发价值的未利用土地。土地开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开发的区域内开发;二是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

  •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日期:2013-06-14 点击:1343次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本条第三款是有关弃耕抛荒的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如果弃耕抛荒,就会浪费国家和集体的土地尤其是耕地资源,作为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这对防止耕地撂荒、保护耕地具有重要意义。 

  • 关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坏耕地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402次

    关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坏耕地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在耕地上从事活动的范围。占用耕地建窑,是指占用耕地兴建各种类型的砖瓦窑、石灰窑等;占用耕地建坟,是指占用耕地兴建“椅子坟”、堆坟堆等。这两种行为对耕地造成的破坏是难以恢复的,因此必须严格加以禁止。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必须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 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66次

    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的规定 土地荒漠化是指耕地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而使其逐步变成沙漠的现象;盐渍化,是指土壤中含有过多的可溶性盐,以致使对大多数作物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水土流失,是指在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下造成的地表土壤中的水分和土壤同时流失的现象;污染土地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土地施化肥、排污等。当前,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是我国许多地区的耕地受到的主要威胁。

  •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92次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规定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除了高产、稳产的耕地以外,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也是具有保护价值的。此外,我国耕地总体质量差,人均水平低,对于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虽然目前产量不高或者生产率不高,但有一定的开发潜力,经过治理、改造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满足人民生活对粮食的需求,对这些有潜力的耕地,也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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