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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监督处理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款不到位的法定职责

日期:2023-11-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监督处理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款不到位的法定职责

裁判要旨

接受村民申请,依法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监督,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被征地村民认为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款不到位,应向村委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履行监督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处理当事人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被征地村民如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0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春生等251人。

诉讼代表人:吕春生、李智远、李宗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灯塔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路录平,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吕春生等251人因诉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关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春生等251人申请再审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二村民组)有20多亩未承包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吕春生等251名第二村民组村民经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万元,但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漳涧村委会)却按照每亩1万元补偿第二村民组村民,侵犯吕春生等251人合法权益。北关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对土地补偿费发放情况予以监督,但吕春生等251人向其邮寄查处申请后,至今无结果。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吕春生等251人认为南漳涧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款不到位,应向南漳涧村委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履行监督职责,北关区政府不具有直接处理吕春生等251人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吕春生等251人诉请确认北关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吕春生等251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吕春生等251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春生等251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海婷

书记员 王绍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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