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意土地征用的补偿款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我自家承包的水田因为市里统一规划修建铁路而被征用,政府就此给予了补偿款,但是我对该补偿款不满意,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你对补偿款数额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