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办证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观点解析:
就不动产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完成物权登记方可完成物权变动,未完成物权登记而仅占有不动产的,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使得受让人并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对于此时该不动产受让人的物权转移登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让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不动产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不动产所有权。如果转让人仅向受让人履行交付不动产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系没有履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无论转让人是否已经交付不动产,受让人基于合同请求转让人协助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显然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受让人是否已经占有标的物,如果转让人已经将不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已实现对标的物的占有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协助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