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承建工程属违章建筑无法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且工程仅完成主体框架,未装修使用,不具备出租、租赁等使用收益的合法、现实条件,不符合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条件,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69个与工程价款纠纷有关的问题梳理《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由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合同目的是依法依约取得工程价款;然而,工程实务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笔者阅读了1164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中绝大部案件均涉及工程价款的问题;从1164篇裁判文书反映的情况来看,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工程价款的争议非常大,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案件发改率及申请再审成功率明显高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基于笔者阅读的1164篇裁判文书,并参考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性文件,笔者就工程价款纠纷中涉及的70个问题分析如下,供参考。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招标计价和定标规则解析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即“设计采购和施工”模式,又称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模式。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商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 把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 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组织实施采用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
何为工程签证、进度款、结算审核?工程签证的内容应尽量保证详细,包括签证的原因(含引用资料的编号)、位置、尺寸、数量、日期、所用材料、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等,签证单后必须附造成本次签证的原始资料,如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业主联系单等,否则不予签证。
包工头及班组长是否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诞生的时候,对于实际施工人的界定问题就众说纷纭。前段时间,最高院民一庭的会议纪要对于实际施工人的界定又一次引爆建工圈人对于这个概念的又一次混乱。那么在建筑施工领域中普遍存在包工头现象,包工头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反而是一个亟待澄清的问题。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来看,实际施工人的界定应该是放在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法律关系中来具体认定的。因而。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分类讨论,具体认定。
挂靠是否形成事实法律关系以发包人是否知情判断在本案诉讼中,挂靠人公司并未请求被挂靠人公司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也未判令被挂靠人公司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被挂靠人公司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提起上诉,缺乏诉的利益,不应作为二审审查范围。
以房抵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建机工程公司以与大邑银都公司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书》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建机工程公司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建机工程公司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以案涉房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款。
挂靠人(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依照《建设工程纠纷案法律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涉案合同虽无效,但仍然在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罚款”条款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罚款”一词比较常见。就其性质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针对的双方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则可以考虑认定为违约金性质。就其效力而言,也要区分具体情况。有关条款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不宜简单认定双方关于“罚款”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