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南。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实际施工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后对发包人的权利不应受限在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建筑施工企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入破产程序,则实际施工人是否仍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本文16则意见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71辑)中【民事审判信箱】栏目下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实际施工人不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
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三种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均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吗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4个适用要点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活动,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和履行。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对承包人享有的4类抗辩权,发包人亦有权对转承包人行使①质量不合格抗辩权;②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抗辩权;③工程价款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抗辩权;④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基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抵销权抗辩权。
民商审判实务之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产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