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三无人员”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8 【作者】 【来源】
主城各区财政局、地税局、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国土房管局、工商分局,两江新区财政局、地税局、公安分局、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分局、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11号令,充分发挥个人住房房产税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有效作用,坚决遏制“炒房”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以下称“三无人员”)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无人员”的确认
(一)关于户籍的确认。
“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
(二)关于企业的确认。
“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三)关于工作的确认。
“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6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按以上确认条件,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即为“三无人员”。
二、关于规范“三无人员”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源管理
(一)开展购房人信息申报。
市外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购房合同时,应按要求主动申报是否属于“三无人员”,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向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新购存量住房向住房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出书面承诺。
(二)开展购房人信息审核。
市外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后,由地税部门依据国土房管部门传送的信息,会同公安、人力社保、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对购房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凡经确认为纳税对象的,由地税部门向购房人发出涉税事项通知书,同时告知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所购住房进行标注,作为税收征管依据。
(三)开展纳税信息核实。
市外购房人在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时,应向地税部门提交户籍、企业、工作等证明材料,由地税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确认结果进行核实。纳税申报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清理比对。购房人对地税部门的征收有异议的,可向地税部门提起申请复核。
(四)开展纳税追溯管理。
在动态管理过程中,若发现“三无人员”信息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关于“三无人员”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事项
(一)纳税义务时间。
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均从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日期的次月起征税。
(二)纳税期限。
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纳;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税率为0.5%,且不得扣除免税面积。
(四)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为纳税人应税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五)税源信息管理。
“三无人员”应税住房权属证办理后,国土房管部门将税源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作为征税依据。地税部门接收信息后,开展税源清理、比对和复核,及时向国土房管部门反馈税源复核结果和清查中的问题,并在每年征期前通知“三无人员”主动申报缴纳税款。
四、关于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个人住房房产税管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对于遏制“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具有重大的意义。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同配合,保障信息审核准确,传递安全顺畅,征管及时到位。
(二)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特别是对“三无人员”确认条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加强监管和督察,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用于购房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
(三)强化宣传,做好服务。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跟踪政策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加强协调并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