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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日期:2017-08-15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56次 [字体: ] 背景色:        

成都市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2-4 【作者】 【来源】

成房发〔2015〕1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文件精神,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全面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房源建设和筹集

(一)统一申报建设计划。

并轨运行后,我市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实行统一申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轨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统筹资金来源和土地供应。

1.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2.并轨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原用于新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助投资按照要求仍专项用于相关申报项目建设。并轨后,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含租赁补贴计划)申请中央、省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赁补贴资金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按要求进行使用。

3.中心城区及各区(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实施计划,重点保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地。

(三)统一建设标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全面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应提供简单、适用、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

(四)规范筹集渠道。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采购和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税费优惠等政策,鼓励支持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等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二、统一申请受理渠道和审核流程

(一)统一申请受理。

1.各级政府要把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各区(市)县要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安排专项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所需设备,负责住房保障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2.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实行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提交统一要件、填报统一的申请表格。

3.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受理。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和申请人信息采集、录入、初审等相关工作。

(二)规范审核流程。

1.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审核效率。全面启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房管、民政、公积金等多部门同步并联审核,并实现全域成都个人房屋权属信息查档。

2.各级房管和民政、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应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

申请对象诚信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基本情况。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对收入状况,其他申请对象的收入主要由房管部门通过住房公积金比对进行审核。

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审核情况确认申请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三、统一配租管理

(一)实行差别化租金。

1.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80%三档执行,廉租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享受各租金标准的准入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对外公布。

各郊区(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档次及各租金档次收入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公布。

2.对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在已定租赁价格的基础上实行租金减免及物业管理费补贴。具体租金减免标准由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物业管理费补贴标准由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3.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等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4.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房产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二)实施困难家庭优先配租管理。

并轨前在建的或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项目,应优先解决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剩余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并轨后,腾退廉租住房和新立项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统一配租管理。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

(三)建立保障对象依困难程度年度优先摇号轮候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按照年度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保对象、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收入对象和其他对象三类,分批次摇号配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孤儿等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申请对象根据摇号顺序轮候选房。

(四)发放困难家庭轮候期间租赁补贴。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可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

四、统一后期租赁管理

(一)统一合同签订和资格复审。

1.并轨后,已配租入住和尚未配租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签订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期3年。

2.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复核申请。经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租赁总年限可延长。

(二)建立梯度退出制度。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根据收入情况相应调整租金档次。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申请并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还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3.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强服务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乡镇)实行属地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倡导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由专业物业运营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注重提高小区住户意识和综合素养,鼓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五、各区(市)县及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六、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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