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2-10 【作者】 【来源】
津国土房保〔2015〕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取24.4%的资金,与个人按照购房款1%交纳的资金,建立共25.4%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其中:1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14.4%大修更新改造资金,高层住宅再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提取电梯、水泵更新改造基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剩余75.6%的资金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市内六区和其他区(县)直管公产
5.6%建立应急解危资金;15%建立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资金;10%建立严重损坏房屋改造资金;43%建立房屋管理储备资金;2%作为售房经费。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提取的应急解危资金留区房产公司使用;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资金、严损房屋改造资金和售房经费交由市房产总公司统筹管理使用;房屋管理储备资金上交市财政局,建立专项住房资金,优先用于管理单位转制,剩余资金作为住房保障储备金,由财政部门监督,按规定提取使用。
其他区(县)提取的住房基金各项资金,留归区(县)房管经营部门,其中房屋管理储备资金优先用于管理单位转制,剩余资金作为住房保障储备金,报区政府同意后使用。
(二)保管自修直管产
保管自修直管产住房出售收入,9%的资金上交房管事业发展基金,66.6%的资金留使用单位,其中:64.6%用于单位住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应急解危、严损房屋改造和住房货币分配;2%作为售房经费。
(三)单位产
单位产住房出售收入全部留归产权单位,其中:73.6%用于单位住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应急解危、严损房屋改造、住房货币分配及房屋管理单位转换经营机制;2%作为售房经费。
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归集、使用程序,仍按照本市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区县直管公产、保管自修和单位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日前归集的存量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在2015年3月31日前,仍可按照原用途进行提取。自2015年4月1日起,结余资金将按照新比例重新划分,划入新项目明细账户。
四、《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399号)同时废止。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