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2-17 【作者】 【来源】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权〔2015〕4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机构:
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第3.3.2(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实践中各部门对“房屋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的认识不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房屋用途变更行为,提高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确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业主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区、县房管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居住用途房屋变更为非居住用途的,应当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准予住宅房屋变更使用性质决定书》。
二、关于住宅房屋用途的房屋权属调查
当事人申请办理住宅房屋用途变更的房地产登记前,应当持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准予住宅房屋变更使用性质决定书》等材料,向房屋调查机构申请办理房屋变更调查。房屋调查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沪房管规范权〔2014〕5号)办理。当事人在取得房屋调查机构出具的房屋权属调查报告书后,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的房地产登记。
三、关于房屋用途变更的房地产登记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的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3.3.2条(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其中“房屋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应为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准予住宅房屋变更使用性质决定书》。
附件:准予住宅房屋变更使用性质决定书(样张)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