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 【来源】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分类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公积金对职工购买住房的支持力度
对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未结清购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或现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完善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试点工作,扩大贴息贷款试点银行范围。职工申请批准贴息贷款的,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息(首套房不超过基准利率,第二套住房执行国家规定)与公积金贷款利息的差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补贴。
二、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鼓励首套自住房和改善型住房消费需求
各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住房金融服务,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服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辅导,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及时受理清算申请,组织清算审核,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优化供地用地节奏
合理把控经营性用地上市节奏,注重区域优化,做到有保有压,统筹安排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的区域、类别和计划。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起拍价格。进一步明确做地质量标准,做优经营性出让用地。适时提高新出让项目的预售门槛,防范房地产开发风险。
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竞拍人应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定金)调整至土地起拍价款总额的10%。公开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先办理交地手续,受让人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到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对自2013年1月1日至当前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信誉良好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要求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五、强化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管理
坚持配套先行,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应明确周边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内容、建设时序和建设主体。继续加大已出让商品住宅地块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商品住宅的宜居性。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和价格申报备案的规定,商品住房实际销售高于备案价,或低于备案价格15%的,应向物价部门重新申报备案价格调整。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高于申报备案价格销售商品住房或低价倾销和虚假降价误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严肃查处虚假广告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限制职工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
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确保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等房地产从业主体诚信体系,通过新闻媒体弘扬诚信企业,曝光不诚信企业。
七、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结构顶层设计
进一步优化住宅与非住宅之间总量及分布的比例关系;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普通商品住宅建设用地的供应比例;优化完善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计划,合理确定我市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总量。
进一步优化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施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工作,科学界定和明确租赁型和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定位和供应计划,建立符合杭州实际的住房保障长效建设管理体系。
在城市建设房屋征收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收购合适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作为拆迁安置房使用。
八、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对我市“美丽杭州”和“智慧城市”建设等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的宣传,宣传我市“宜居城市”、“休闲城市”和“最具幸福感城市”等城市荣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30日